1. CRA备案
试验立项时需同时进行CRA备案,备案时请提供以下资料:
1.1 派遣函或委托书原件(盖章);
1.2 简历;
1.3 身份证复印件;
1.4 学历学位证书及GCP培训证书。
2. CRA变更
2.1 试验实施过程中更换CRA,请至少提前2周告知机构办。
2.2 新任CRA应于离任CRA离岗之日起1周内上岗,上岗前应与离任CRA充分交接工作。
2.3 新任CRA持备案资料至机构办。
2.4 新任CRA应继续向机构办报告监查情况。
3. CRA监查
根据本中心的监查计划、监查频率进行监查,每次监查后请及时向机构办以邮件形式提交电子版《监查报告》(见附件),要求如下:
3.1 邮件主题:项目方案编号+第XX次监查小结,如HC219+第3次监查报告。
3.2 《监查报告》发送至机构办邮箱:hbchgcp_003@163.com。
3.3 请在“监查发现问题”栏如实填写本次监查发现的问题,确认与研究者文件夹中存档的相关内容一致。
下载附件:CRA 的管理制度